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3992号
原告:***,女,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丰县***两合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县***两合集村。
法定代表人:何金铜,该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水区永阳镇十里牌私营经济园交通东路101号2楼。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玉蒙,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丰县。
原告***与被告丰县***两合集村村民委员会、南京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玉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琬
书记员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