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2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赵军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邢木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市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邢木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
法定代表人:杨慧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木平,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杨慧萍,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19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镇江恒泰实业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市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邢木平、杨慧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7875398.76元,并负担执行费66777.00元。但被执行人镇江恒泰实业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市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邢木平、杨慧萍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于(2019)苏119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应在申请执行期间内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涌
审 判 员 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