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财保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祥生。

被申请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邢木平。

2019年10月,申请人***、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金额246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金额690万元或等值财产。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分别作出(2019)苏11财保62号、(2019)苏11财保63号民事裁定。现本院收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告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裁定受理刘翔、贡祥晴对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请求本院解除对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同时,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也向本院提出申请,因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请求本院解除对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应依法解除对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19)苏11财保62号、(2019)苏11财保63号财产保全裁定对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或查封、扣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 猛

审判员 朱智玲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