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8财保16号
申请人: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宝塔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轲,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杨慧萍,女,1970年5月5日生,住江苏省。
申请人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慧萍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并向我院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其他义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慧萍名下的房产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以不超过10,00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傅 明
审 判 员 王国平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樊 勇
书 记 员 宦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