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特60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7号尚友大厦八楼。
负责人:曹蕾,系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晓,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系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23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并通知仲裁庭2021年2月10日前重新仲裁。仲裁庭已于2020年12月24日决定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80元,由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杨 毅
审 判 员 周 伟
审 判 员 丁晓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晓虹
书 记 员 陈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