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邢木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邢木平,该公司总经理。
***与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镇裁字第186号裁决书,该裁决确定:一、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4238018.11元;二、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对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前述债务向***承担连带责任;三、***对镇江市学府路97号山泽园7#、8#、9#、10#、11#、12#、13#、14#、16#楼工程在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24314639.08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仲裁费118539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9680元,合计143219元,由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此款已由***预交,不再退还,由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该款项一并支付给***。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苏11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刘翔、贡祥晴对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苏0118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针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已由法院受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处置,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6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仲裁委员会(2019)镇裁字第186号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宏亮
审 判 员 陈 征
审 判 员 张 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殷衍鹏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