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破申4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成,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邢木平,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汇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汇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汇宇公司成立于1990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邢木平、杨慧萍。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江苏省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19)镇裁字第186号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汇宇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4238018.11元,并承担仲裁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合计143219元。该裁决书生效后,汇宇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目前汇宇公司注册登记地无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汇宇公司系本院辖区内的企业,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申请人***享有对汇宇公司的到期债权,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汇宇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下落不明,缺乏清偿能力事实明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帆
审 判 员 赵锁宝
审 判 员 魏猷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吕紫超
书 记 员 万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