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关于**与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098610.7元,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关于被执行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6月2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18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赵爱平对被执行人南京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自行到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关于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调查,关于银行存款,执行到位82415.38元。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江东吴路60号、太平寺巷4号1幢第4层402室、江滨新村三八路2幢第1层不动产均设有抵押权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关于股权,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关于被执行人,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执行到位82415.38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