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麻江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5民初525号
原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590500XX。
法定代表人:赵永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鸿亮,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焱,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省麻江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7095832315。
法定代表人:罗洪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金竹街道办事处城东路便民利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50097862065。
法定代表人:孟繁俊,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麻江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现原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6.00元,由原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