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41号
申请人: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河南村委前巷66号。
法定代表人:戴兰文。
被申请人: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进。
被申请人: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姚专。
本院于2022年1月7号审理了申请人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38号。申请人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