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03号
申请人:无锡市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青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0525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辉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官路赤山福西路段自编5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2WFW48。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1201-C1208(C座12/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申请人无锡市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辉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辉铝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辉铝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