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协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协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810号
申请人:无锡市协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88号-Z,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2466832。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恒大珺睿府9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8NEC94。
法定代表人:祝肖。
申请人无锡市协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协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恒宸公司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协和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