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7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7322307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协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246683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88号-Z。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协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富建文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