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320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工业园区。 被告:李新新,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李新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故本院不再向原告收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