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28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30,996.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津0114执保2156号对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