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5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晨钟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06843-8,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龙西路17号凤翔翠园07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飞天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城东路风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开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晨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钟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飞天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铁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晨钟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立案庭催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晨钟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夏海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