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1611号
原告:江苏飞天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三工业园内,陇海路南,长兴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开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钢,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真,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飞天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江苏飞天网架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江苏飞天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飞天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爱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