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

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执保16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0)***民终153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以其所有*******长安轿车;***所有*******别克轿车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即***所有*******长安轿车;***所有*******别克轿车各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