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

***与**、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江苏省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6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
审判员苏团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曹勇
书记员侯梦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