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

**与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保1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德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0)苏03民终153号原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肖元敬以其所有苏C×××**长安轿车;吴传奇所有苏C×××**别克轿车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苏03执保1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即肖元敬所有苏C×××**长安轿车;吴传奇所有苏C×××**别克轿车各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10月26日,***以该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该案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苏0311执187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已履行完毕,故***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16号民事裁定对保全担保财产即肖元敬所有苏C×××**长安轿车;吴传奇所有苏C×××**别克轿车各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16号民事裁定对***、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