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921民初50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工业集中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区,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外勤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被告:**,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安路66号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以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