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6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工业集中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冠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67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恒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存在错误,恒冠公司作为工程实际承包人亦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认定亦有误。
***书面辩称,一审判决无误,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恒冠公司未发表述称意见。
**书面述称,一审判决无误,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恒冠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327元(其余费用鉴定后确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767.20元;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预交4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400元,***负担10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存在错误,恒冠公司作为工程实际承包人亦应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之事实认定***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自身存在注意义务不够,忽视半空悬挂的被拆吊顶的特征,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据此确定其与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比例,本院予以认同。***上诉要求恒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另,***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金额提出异议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根据相应的单据,并结合具体的伤情,确定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