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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903号 原告: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广场4幢10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N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工业集中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