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903号
原告: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广场4幢10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N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工业集中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建德翼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