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1027号
原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睢魏路**花园门面房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龙富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21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龙富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