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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某某装饰服务部、常州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04民初1179号 原告:杭州富阳**装饰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KKMYQXW,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公望街1127号315室。 经营者:***,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常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76397765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国际花园53幢8号。 法定代表人:**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136971922Y,住所地江苏省雕宁县***工业集中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富阳**装饰服务部诉被告常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装饰服务部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装饰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富阳**装饰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