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04民初1179号
原告:杭州富阳**装饰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KKMYQXW,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公望街1127号315室。
经营者:***,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常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76397765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国际花园53幢8号。
法定代表人:**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136971922Y,住所地江苏省雕宁县***工业集中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富阳**装饰服务部诉被告常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装饰服务部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装饰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富阳**装饰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