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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学、新沂市瓦窑镇双庙幼儿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辖123号 原告:**学,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瓦窑镇双庙幼儿园,住所地新沂市瓦窑镇双庙村(双庙小学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幼儿园园长。 第三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华丰休闲购物广场13、14幢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学与被告新沂市瓦窑镇双庙幼儿园(以下简称双庙幼儿园)及第三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学诉称:2018年9月份,**学借用***公司施工资质承包了双庙切儿园教学楼建议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施工过程中,水电、消防等部分工程系双庙幼儿园自行组织人员施工。现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投入使用,但双方就涉案工程量价款经多方协调,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工程经**学自行结算,双庙幼儿园尚欠其工程款2863896.83元。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学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2863896.83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学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干警***的公公(即其丈夫的父亲)。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该院对本案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学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干警***的近亲属。为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