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惠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执2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1956L,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
委托代理人:戈晓恒,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宣城市惠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02077200836W,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新丰村央山组(常州市天宁区丽华北路59号高成天鹅湖8栋14层)。
法定代表人:陈银水。
申请执行人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惠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终13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1)苏1581民初74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1)苏1581民初74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宣城市惠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驳回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8元,保全费2901元,合计7039元,由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32元,宣城市惠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70元,宣城市惠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3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18日、2022年6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宣城市惠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27日-2023年4月26日止);上述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
对于上述冻结账户,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等财产。
5、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第三人到期债权情况。
三、信用惩戒情况。
2022年5月28日,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惠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8月29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调查令一份。
五、2022年6月23日,委托宣城市宣州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1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83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民终13197号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惠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孔维璌
审 判 员 赵俊峰
审 判 员 徐振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韦德华
书 记 员 薄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