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常执字第00320-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银花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万清源,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执行人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太阳城商务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常仲调字第03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桥公司位于常州市通江中路369号1053室、2031室的房产,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根据申请执行人一建公司的请求,将上述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一建公司。现申请执行人一建公司申请本案实体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仲裁委员会2014常仲调字第038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金星
代理审判员*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