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滨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4107号
上诉人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滨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国土中心)、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桥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拆迁人黑牡丹公司与被拆迁人新桥公司达成总价为1608.87万余元拆迁安置协议后,新桥公司按约尚有225万元补偿尾款未收到。一审法院对于新桥镇政府是否将诉争的225万元补偿违尾款直接支付给新桥公司的承租人钱志坚以及支付依据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明,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应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海萍 审 判 员 袁海燕 审 判 员 卢文忠
法官助理 赵 艳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