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诚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02民初103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麻城市力宏石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诚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后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8月3日,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华诚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书记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