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39麻城市力宏石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诚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02民初1039号
本院在审理麻城市力宏石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诚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诚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款项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书记员 阮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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