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明(上海)数码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凯仑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亚明(上海)数码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亚明(上海)数码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路道梅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凯仑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B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常州亚明(上海)数码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凯仑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常州亚明(上海)数码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联销协议》,被上诉人提供的《联销协议》中上诉人的印章是伪造的,所以原审法院依据伪造的《联销协议》第五条来确定管辖是错误的。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常州市××区,本案应当由该地有管辖权的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西安凯仑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上诉人所称该合同中其印章属伪造等,因为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管辖约定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