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1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钱忠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杨雪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海虹共享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雪华,男,汉族,1951年1月15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本院受理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海虹共享塑料材料有限公司、杨雪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411民初73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海虹共享塑料材料有限公司、杨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17062股权,以每股5元为第一次起拍价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17062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冒巧燕
审判员 王锡其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