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轩拓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229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扬,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丁塘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林镇114号。
管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常州金坛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海燕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卢文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 军
书 记 员 朱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