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破申2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妍,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306879Y,住所地常州市西林**。
法定代表人:杨雪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将西林建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西林建筑公司,西林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西林建筑公司经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于1983年4月12日成立,原企业名称为武进县西林建筑站,住,住所地为常州市钟楼区西林**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280万元,股东为杨雪华、杨锋。2020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苏0404民初31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西林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前支付**工资77670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因西林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西林建筑公司名下位于西林114号(现公安编号为西横林128号)不动产已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现尚有拍卖余款60余万元;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175974.75元已被冻结;其名下车牌号为苏D6××××、苏D6××××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立案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有15起,另有3起在其他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立案标的总额有9656505.14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西林建筑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人**对西林建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西林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西林建筑公司的现有资产尚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被申请人西林建筑公司的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海岸
审判员 钱金华
审判员 胡传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