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大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779周小闪与常州东大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2民初277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州东大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民营工业园248-8号。
法定代表人: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
原告***与被告常州东大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