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28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北门东路166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5919T。
法定代表人史根荣。
被执行人史国芳,男,1966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被执行人平顶山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长安大道以南、顺德路以东和盛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9721886L。
法定代表人刘冠超。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民再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史国芳、平顶山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史国芳、平顶山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252962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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