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光绪,江苏省溧阳市埭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北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5919T。
法定代表人:史根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阿明,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行履行一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另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4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艳丽
审判员 郭国会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柴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