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执恢68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史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悦,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溧阳市人,1968年8月10日生,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郑新华,男,汉族,常州市人,1981年1月19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与***、郑新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京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郑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310484.5元。二、案件受理费5957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8683元,由***、郑新华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2020年1月12日拍卖被执行人***、第三人尹银凤所有的位于常州市××甲单元××室房屋。以623400元成交。***、尹银凤各享有311700元。尹银凤自愿代***还款12155.5元,扣除执行费468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319167.5元。除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的房屋被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纪怀
审判员 王 欣
审判员 丁晓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神阳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0年8月14日
地点:执行庭
合议庭成员:施纪怀、王欣、丁晓鸣
记录人:神阳
施: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与***、郑新华债权纠纷一案,查控情况:
2020年1月12日拍卖被执行人***、第三人尹银凤所有的位于常州市红梅东村29幢甲单元402室房屋。以623400元成交。***、尹银凤各享有311700元。尹银凤自愿代***还款12155.5元,扣除执行费468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319167.5元。除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决议:本院作出的(2012)京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结案表
案 由
债权纠纷
案号
(2012)京民初字第177号
执 行
编 号
(2019)苏1102执
恢685号
执 行
根 据
民事判决书
执 行
标 的
319167.50元
申请人
执行人
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
行人
***、郑新华
执行
情况
2020年1月12日拍卖***、第三人尹银凤所有的常州市红梅东村29幢甲单元402室。以623400元成交。***、尹银凤各享有311700元。尹银凤自愿代***还款12155.5元,扣除执行费468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319167.5元。除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员的意见
终本执行。
承办人:施 纪 怀
2020年8月24日
报结审核
意见
当事人失信屏蔽情况:已屏蔽□ 未屏蔽□ 无需屏蔽□
财产解封情况:已解封□ 未解封□ 无需解封□
电子档录入情况:已录入□ 未录入□ 无需录入□
★ ★★提醒:承办人在网上报结案后立即屏蔽被执行人信息!
审核意见:
符合报结要求□ 不符合报结要求□ 审核人:
院长
意见
备
注
终本谈话笔录
时间:2020年8月19日
地点:执行局
执行人员:施纪怀
书记员:神阳
申请执行人: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与***、郑新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2020年1月12日拍卖被执行人***、第三人尹银凤所有的位于常州市红梅东村29幢甲单元402室房屋。以623400元成交。***、尹银凤各享有311700元。尹银凤自愿代***还款12155.5元,扣除执行费468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319167.5元。除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知道了。
法:申请人是否要求以后不再执行***了?
:是的,***已履行319167.5元,有关迟延履行利息等,申请人要求继续执行郑新华,不要再执行***了。
法:现你们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没有。
法:被执行人的房产已经拍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