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3157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81执3157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卫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狄宽、邢忠斌,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住所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大华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赵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张中华等39名职工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合计1333191.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另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大华路1号1幢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溧房他证溧字第××号、溧他项(2013)第24号]及资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拍卖,现拍卖已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拍卖款869410.5元。现被执行人已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进行了分配,现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81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福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丁文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游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