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481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陆卫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狄宽、邢忠斌,溧阳市××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柏林。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溧人社察理字[2015]第0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溧人社察令字[2015]第060号),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立即支付张中华等39名职工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合计1333191.87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中华等39名职工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合计1333191.87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溧人社察理字[2015]第0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溧人社察理字[2015]第0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张中华等39名职工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合计1333191.87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 波
代理审判员 张 栎
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