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执18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月6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大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与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溧埭商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另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大华路1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拍卖,现拍卖已成交。因(2015)溧埭商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述资产拍卖成交前已生效,故申请执行人也参与分配并分得拍卖款3033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进行了分配,现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溧埭商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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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丁文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游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