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2963某某与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81执29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大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3759576-2。
法定代表人:赵柏林。
**与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埭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5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房产已被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埭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 岳
执行员 李建伟
执行员 陶 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