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执异42号 申请人:***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600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3HAG6H。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淑平,江苏德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769549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大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576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与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大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资产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利息66268.81元(暂算至2014年4月23日,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1.3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9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大华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则资产公司有权以大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溧阳市××镇××路××号××幢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溧房他证溧字第***50号、溧他项(XXXX)第XX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315万元、590万元;三、***、***对大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华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4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081元,由大华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49081元迳付资产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资产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现***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应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及债权转让通知送达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14日,**合伙与资产公司签订了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将资产公司依据常州中院(2014)常商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对大华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等转让给**合伙。同日,资产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资产公司由(2014)常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已转让给**合伙。2021年10月29日,资产公司与**合伙在江苏商报发出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要求公告清单所列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资产公司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公告清单列有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资产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大华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担保从权利转让给**合伙,上述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伙依法取得资产公司享有的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上述债权转让过程中,原债权人及受让人以报纸公告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了三被执行人,上述债权转让对三被执行人发生效力,故**合伙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芮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