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4698号
原告: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苏州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南师大科技园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7690401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500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12月1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