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6民初208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2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甪直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甪直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华新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1675981.68元;2.被告甪直镇政府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华新公司与甪直镇政府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新公司为甪直镇政府施工甪直中学高中部宿舍楼土建安装及配套项目工程。2018年9月19日,其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华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合作协议》,实际负责工程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施工管理也由其组织实施。上述合同签订后,其依约进行工程施工,于2019年5月31日竣工验收。2020年11月6日完成工程审计,审计总金额为29165981.68元。两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新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同意由被告甪直镇政府直接将工程款支付原告***。
被告甪直镇政府辩称,首先,其不清楚华新公司与原告***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由法院依法认定。其次,被告华新公司大批量被诉,已成为失信执行人,其已收到了相城等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法院要求其停止支付,故无法进行付款。再次,如法院认定其需要支付工程款,华新公司应开具足额的合法发票,以满足财务入账需求。最后,其对华新公司未支付原告***工程款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4月18日,甪直镇政府(发包人)与华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新公司施工甪直中学高中部宿舍楼土建安装及配套项目工程,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5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4月16日。工程总日历天数332天,工程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价30249673.52元。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项目审计结束支付至审定价的60%(其中进度款40%,四方验收结束合格后支付合同价5%,送审确认后支付合同价5%,项目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60%),审计结束满一年支付至审定价的70%,满二年支付至审定价的90%,满三年付清余款。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9月19日,华新公司(甲方,承包人)与***(乙方,合作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甪直中学高中部宿舍楼土建安装及配套项目工程以合作形式交由乙方具体施工,乙方在认可甲方与建设**签订的合同以及所有合同附件中所有内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承诺履行总合同所有条款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建设**甪直镇政府,工程内容甪直中学高中部宿舍楼土建安装及配套项目工程,工程造价30249673.52元,工期按甲方与建设方的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的工期332天。甲方净收取管理费(不含税)计总结算价的2%,根据建设**的付款情况逐笔收取,直至收清为止。承包进度款付款节点的划分:按甲方与建设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款及支付节点推后七个工作日确定。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1月10日,华新公司(甲方、资质出借方)与***(乙方、资质借用方)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鉴于:1.经甲方同意,乙方借用甲方资质,承接位于甪直中学高中部宿舍楼土建安装及配套项目工程。2018年4月19日,乙方以甲方名义,与业主就本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鉴于甲方内部管理合规需要,甲乙双方于2018年9月19日就本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现就本工程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本工程的人、材、机等由乙方组织,本工程的人、材、机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全部由乙方负责实施并完成。二、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垫资,由乙方付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代为对外支付。三、本工程的工程款由甲方代为收取,在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到账后,甲方应在扣除管理费后,按约定及时支付给乙方,乙方也有权直接向业主甪直镇政府主张工程款债权。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涉案工程经过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工程于2018年5月28日正式开工,于2019年5月31日竣工。2020年11月6日,苏州市吴中区乡镇审计服务中心出具《关于甪直中心拆迁教学用房(高中部)项目(第五批)工程结算情况的审核意见》,确定工程审计后结算金额为29165981.68元。
华新公司与***一致确认,***借用华新公司资质承接涉案工程,由***向华新公司支付管理费,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实际由***组织施工。开发票流程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提出申请,在申请单上填好具体金额,由甪直政府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同意付款,后***将同意付款单交给华新公司申请开票,华新公司根据同意付款单上的金额开票,华新公司开票后再交给甪直镇政府,甪直镇政府支付工程款给华新公司,华新公司扣除管理费、税金后将剩余款项支付***。
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就涉案工程,甪直镇政府已支付工程款1749万元,已开票金额为1561万元。
华新公司陈述,本案工程进度款同意由甪直镇政府直接支付***,同意配合开具发票。***表示,按照合同约定,目前仅需支付审定价的70%,甪直镇政府已支付1749万元,本案同意扣除2%管理费。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欠付工程款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华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反映华新公司净收取管理费;华新公司收取工程价款后同步支付工程款;***承担涉案工程的人、材、机等全部费用,且工程所需全部费用均由***垫资。根据上述内容分析,结合***、华新公司的陈述及***与华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本院认定***借用华新公司资质,以华新公司名义承接施工涉案工程。华新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为挂靠合同。因挂靠合同违反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结合华新公司、***确认的付款流程,甪直镇政府对***挂靠在华新公司名下施工应为明确知晓,故华新公司、甪直镇政府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甪直政府与借用资质的***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上述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至于本案管理费,实质上是一种通过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并非管理的对价,不受司法保护,应扣除2%的管理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目前已到期工程款为审定价的70%为20416187.18元(29165981.68元*70%),现被告甪直镇政府仅付款17490000元,故被告甪直镇政府还需支付***2867663.44元【(20416187.18元-17490000元)*(1-2%)】。至于甪直镇政府辩称应先开具相应发票再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与华新公司一致确认的付款流程及目前不能开具发票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华新公司亦同意配合开票,甪直镇政府可就开票问题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867663.4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4614元,原告***负担71376元,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负担23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