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550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02月28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鸿运城市花苑18号楼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244111。
法定代表人:康海波,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省地方海事局(贵州省航务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01390J。
法定代表人:许湘华,系该单位局长。
第三人:李其龙,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地方海事局(贵州省航务管理局),第三人李其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 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红明
书 记 员  邓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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