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执复56号
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又名周芹,***之妻),女,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执行人: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康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灌南县法院)(2020)苏0724执13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航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灌南县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苏072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要求通航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苏07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灌南县法院(2019)苏072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二、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后十日内按照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号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方案对***、**的房屋进行维修;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8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费2000元,计20100元(***已预交),由通航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由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20)苏07民终58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灌南县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要求被执行人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市中院判决第二项内容进行修复申请执行人房屋;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用计20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第二项执行请求已执行到位,并于同年9月29日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关于第一项执行请求,经灌南县法院多次现场勘验,无法依据生效判决书载明的修复方案来确定涉案房屋具体的维修位置和范围;灌南县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亦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该院遂于2021年2月9日书面向作出本案生效判决的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仍无法明确。该院为妥善化解涉案纠纷,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能否变更执行请求为给付维修费用,但申请执行人***拒绝变更执行请求,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灌南县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明确具体。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书载明的修复方案与执行过程中勘验的涉案房屋现状损害情况不一致,无法依据该修复方案确定涉案房屋具体的维修位置和范围,和解不能且不同意变更执行请求,因此,对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通航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的执行请求,该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灌南县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0)苏0724执1349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号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方案对其位于灌南县××镇××路×号房屋进行维修的执行申请。
复议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0)苏0724执1349号执行裁定书。依据(2020)苏07民终5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责令被执行人通航公司按照××号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方案对复议人的房屋进行维修,对灌南县法院错误裁定给予纠正。事实与理由:一、灌南县法院认定复议人的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修复方案与涉案房屋具体的维修位置和范围不一致,无法找到对应点,事实认定错误,且枉法裁定。依据鉴定报告第8页中第7项“对屋面渗漏处铲除全部屋面防水层后按照原标准重做防水层”。这一修复方案既清楚又明确。面对屋面漏水问题,复议人多次到灌南县法院反映情况,请求被执行人紧急处理,而灌南县法院司法不作为,导致被执行人至今逃避法律责任,放任灾害继续侵害复议人。二、灌南县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内容、要求和标准以及现场鉴定督办人概由该院填写提交,现鉴定报告修理方案无法找到对应点,也应归责于该院和鉴定单位,与复议人无关。即使找不到对应点,该院应当向鉴定人提出,要求鉴定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不应将该院自身的职责义务推卸给复议人,驳回复议人的执行申请。因此,该院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司法者,不应让复议人为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通航公司辩称,复议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的第二项按照××号鉴定报告进行修复,因该鉴定报告第一项至第八项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确定原标准,因而该判决书的第二项无法执行。因该判决的内容主文不具有可操作性,加上程序错误,被执行人已经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0)苏07民终58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该案件的案号为(2021)苏民申4061号。因此,灌南县法院作出的(2020)苏0724执1349号执行裁定是完全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依据(2020)苏07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后十日内按照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号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方案对***、**的房屋进行维修。”但鉴定报告修复方案中“原标准”不明确。为此,灌南县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该院遂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审判部门函询意见,仍无法明确。并且通航公司认为该执行依据无法确定原标准,导致判决书的第二项无法执行,加之程序错误,已经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0)苏07民终58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因此,灌南法院裁定驳回***、**要求通航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执134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胡海涛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学金
书 记 员 王 坤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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