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21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鸿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康海波。
委托代理人:石卫东,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4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款项21508.26元作为本案部分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0万元,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双方就(2019)苏0602民初403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如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219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