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1214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肖玉荣,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吴海生,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吴连生,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周从春,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周从林,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薛网兰,女,194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吴长生,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传,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贵,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谷付支,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红,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明,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孙云,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姚中友,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立卓,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吴春生,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成,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胜,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军,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年,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飞,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吴跃生,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男,194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姚中桂,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金德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金德建,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周平芳,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胡井芳,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谷海洋,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姜树云,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谷润芝,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孟强盛,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吴汉生,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姚中宝,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奇,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吴艮生,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姚中付,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郑树平,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德荣,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成永林,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诉讼代表人:姚中友、***,该组组民。
被告: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鸿运城市花苑**楼裙楼。
法定代表人:康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栗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平、文清兰,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永林等与被告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士贵审判员朱云
人民陪审员 严 仁 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周 钰 惠
书 记 员 周钰惠 (兼)